兴宾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兴宾区即原来宾县,后在来宾县的基础上成立兴宾区,是来宾市唯一的市辖区,是来宾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交通中心,也是一个以壮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城区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、红水河下游。东与象州、武宣县交界,西与上林县接壤,南连贵港市、宾阳县,北邻忻城、柳江区,西北与合山市毗邻。秦,今区地属桂林郡。汉初属南越国。汉武帝于元鼎六年(公元前111)平定南越国,析其地为郁林、交趾等郡,今区境属郁林郡。三国时代,为吴国属地。这时在中溜县之北、潭中县之东置五溪县,区境在中溜、潭中、五溪、临浦县之间,为桂林郡辖。晋朝,为潭中县地的一部分。南北朝为中溜县地。宋齐梁属桂林郡,陈属象郡隋朝,县境为阳寿、桂林县地。清康熙以前,仍沿明制。顺治八年(1651),清兵至来宾县城,县归清。雍正三年(1725),改属宾州直隶州。十二年(1734)还属柳州府。